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开发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 项目开发及委派
第三条 评估项目开发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开发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 开发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主任评估师一起或委托主任评估师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主任评估师应根据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是否承接项目。
第六条 确定承接项目后,主任评估师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
第七条 确定承接项目后,主任评估师为项目的总协调人,或指定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为项目总协调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评估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评估项目的计划、岗前培训、客户培训、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过程。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委派后,根据被评估资产的规模、特点及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训,布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应按规定编制“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和“评估计划”。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和评估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根据项目情况于进驻评估现场之前或最迟于进驻评估现场3日内上交,经主任评估师审批后实施。特大型项目或疑难项目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较详细的资产评估操作方案。
第十一条 在进场评估前,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评估范围,对企业相关配合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评估的基本原理和流程,明确如何配合评估人员对企业资产进行勘查核实,并收集准备评估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承做项目的特点,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训,要求项目组成员熟悉、了解项目概况,做好评估前准备工作。必要时提请综合部组织本公司或行业内专家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估项目的现场工作,并对项目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评估方法的选用应科学、可行,与评估对象和所收集资料相匹配。对实物资产应进行实地勘查或抽查。对评估对象的产权状况及其合法性应给予充分关注和披露。对评估结果应有分析过程和记录。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问题请示制度。对执业中评估人员之间存在的专业分歧或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处理。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超过其执业判断能力或重大风险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评估师提出“资产评估重大问题请示”。
项目负责人应就请示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任评估师应尽快协商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被评估企业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勘查鉴定记录、作价依据、评估结果和编制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及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审核及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及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总结、审核、报告等过程。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核制度规定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其中,项目组分组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小结,汇总相应评估明细表,撰写相应评估说明;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总结,汇总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撰写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专业组组长在结束现场清查鉴定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应当根据评估程序的实施情况撰写评估项目小结或总结,概括地说明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资产价值的计算与分析情况、项目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撰写评估报告、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
第二十条 本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公司指定专业人员的一级审核、部门的二级审核、主任评估师的三级审核。各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及评估报告书时,应做出必要的审核记录,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名,最后填写评估报告三级审核声明书。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严格校对制度,即由部门经理指定相关人员对已完成三级审核的报告进行校对,应做出必要的校对记录,书面表示校对意见并签名,同时在评估报告签发单中签名。未经校对人员签名的报告不得出具。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校对后,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第五章 工作底稿归档
第二十三条 工作底稿归档阶段包括纸质底稿的归档、电子底稿的归档、评估业务台账的填写。
第二十四条 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整理评估工作底稿,将纸质评估工作底稿提交给公司底稿审核人(如存在少量企业盖章资料未及时到达,项目负责人应将尚缺资料形成清单置于底稿最前面),将电子底稿交主任评估师及底稿审核人员,底稿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合格后,在评估报告签发单中签名。未经底稿审核人员签名的报告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有项目组成员的工时进行统计并提交给主任评估师。
第二十六条 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评估项目实施后期跟踪,适时了解与本评估项目相关的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成交价与评估结果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等,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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